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 法律知识 > 离婚要如何认定婚前财产?

离婚要如何认定婚前财产?

 

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需要办理离婚,当遇到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婚前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在法律上,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去认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微信截图_20210819094137

一、民法典中离婚时如何确定婚前财产

离婚时关于婚前财产的确定如下:

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归当事人所有,离婚时不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如婚前个人的劳动所、继承取得的财产、复员、转业费用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

二、如何正确区分是否婚前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需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案例:

999年3月王男在某市郊外某楼盘购得三房两厅共9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王男支付了首期共两成楼款后,因经济收入有限已无力支付剩余的第三成首期款,对每月两千多元的还贷钱款也时有拖欠,直至2001年,第三成首期款仍无力支付,仅滞纳金就已达到几千元。同样因经济能力问题,王男所购的该房产也一直未装修入住。2001年6月,王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童女,童女年纪轻轻,但工作能力很强,且在某外贸公司就职,收入不菲。王男正为房款无钱还贷的事忧心如焚,本没有心情谈对象,当他了解到童女的能力和丰厚的收入后,立即改变了态度,心中打起了小算盘。王男开始使用各种手段追求童女,今天去电影、明天去爬山,后天去听音乐,尽量增加与童女在一起的时间,每次都对童女照顾得细致入微,还给童女做饭、洗衣服,有一次童女感冒高烧不退,王男在病床前守了一天一夜寸步不离。童女尽管工作能力强,但毕竟社会经验不足,在王男穷追不舍的强大攻势下,终被王男的所谓“真诚”感动,

  2001年9月两人从认识开始仅仅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住在了一起。2002年2月,两人已开始商量结婚的事宜,王男与童女口头约定,王男在1999年所购的商品房为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王男承诺等办理完结婚手续后就和童女去房屋管理机关变更房地产产权证。王男坦白表示由于钱不够,自己只支付了部分房子首期款,第三期首付款需要童女承担一部分,童女见王男态度诚恳,且两人也已经谈婚论嫁,因此对王男的要求就欣然同意,当天下午童女即去银行提取现金2万多元,与王男一同将此款项存入发展商的账号,还清了拖欠的第三成首期款和罚金。接着两人开始筹办结婚事宜,童女憧憬着幸福的婚姻生活,虽然王男的收入比自己少了很多,但王男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与呵护,让童女感到非常幸福,因此王男的收入高低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童女自己的收入不低,婚后仍然能有很优越生活。童女也主动承担了房子装修的费用,还特地将在内地居住的父亲接来帮助料理房屋装修事宜,2002年5月房屋装修完毕,新房非常漂亮而气派,但童女也为此付出了近十万元的装修费用。

  一切准备就绪,2002年6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参加了当地某机构举办的相当隆重的集体婚礼,一切都是那么顺利,童女幸福不已。但婚后不久,两人便开始产生矛盾与争执。王男一改婚前温存体贴的态度,有事没事挑童女的毛病,婚前婚后判若两人。童女非常苦恼,但更让她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同年8月,王男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于房产问题只字不提。童女意识到王男与之结婚的根本目的,所有的憧憬都成为泡影,于是决定放弃。童女应诉表示愿意离婚但同时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予审理。童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房产应予以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原审法院再审过程中,王男对房屋内的装修内容均予以确认,对于童女签订的装修合同也予以确认,但对于童女提交的交款单据却矢口否认,认为每张单据上均写明交款人是童女,因此单据属于童女假造;至于装修房屋所花的钱款以及第三期首付房款也是王男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男1999年所购房产属于王男个人所有,但王男需归还童女房屋装修款和房产第三成首期款共12万元。

从上述可知,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属于当事人所有,离婚时不分割。如果财产权在婚前取得,但婚后财产实际占有,其性质仍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整理:董全绒律师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5986761472
cache
Processed in 0.010912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