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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你有所不知的,离婚后妈妈必须了解的法律

 

关于探望权你有所不知的,离婚后妈妈必须了解的法律


俗话说: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的一块肉。很多妈妈由于种种原因在离婚时没有争取到抚养权,却又十分思念孩子。此种情况下,为了照顾到妈妈对孩子的思念之情,并考虑到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法律上设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如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呢?小齐为您解答探望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有关于探望权的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需要注意的地方。

 

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1 探望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互通电话、互通书信、赠与礼物、短期共同生活等方式。将其总结起来就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视就是指到自己或者对方家中或者双方指定的地方进行探望,但是不与孩子有共同生活;而逗留性探视指的是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时间内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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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能否将孩子带回家里过夜?

 

1、即使无法直接抚养孩子,但很多母亲还是希望能够和孩子有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带孩子回家过夜实际上属于我们上面所说的逗留性探视。针对逗留性探望,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孩子的年龄进行考虑:零至三岁的孩子,由于其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照顾,且环境的变化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一般不采取逗留性探视。三岁至十岁的孩子,由于心智开始发育,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但是孩子本身的辨别能力不强,此时可以与对方协商是否适用逗留性探视,不必征求孩子的意见。十岁至十八岁的孩子,因为心智趋于成熟,此时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来进行探望。

 

什么情况下会失去探望权?

 

法律并没有规定失去探望权的条款,只是从保护孩子出发,表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利,但是中止并不代表消失,在中止事由消除后,依然能够进行探望。具体到实践中,譬如不让孩子回到抚养方家中,故意教唆孩子远离抚养方等情形都可能导致探望权的中止。

 

齐家总结

 

因为父母双方离婚而导致父母一方与孩子分隔两地是现实难以回避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思念孩子是作为父母的人之常情。小齐认为法律并未直接割裂这样的感情,只是规定了相关的界限,由父母双方自行约定,立法目的是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也是父母的心之所愿。

 


整理:董全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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