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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夫妻离婚的时候经常是要处理好关于财产和房产问题,那么,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房产6


一、宅基地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割

1、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

2、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能否分割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由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案例: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宅院宅基地补偿款400000元和拆迁奖励金150000元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即2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于1990年3月16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4月29日经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宅院宅基地上房屋分给被告,对该宅院宅基地未做分割。现上述宅基地已经拆迁,双方对拆迁利益产生分歧。原告认为涉案宅基地是原告名下的,原告应分得拆迁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擅自把我们的宅院和房屋与孙某霞对换,导致我们离婚。现在这个宅院是我的,并且我进行了翻建。


法院查明


当事人对原告与被告结婚、离婚时间、换房及涉案宅院内房屋、涉案宅院及房屋拆迁等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民事调解书,拟证没有将院子给被告;2.前后院邻居证明,拟证涉案宅基地归原告所有;3.《社员盖房占用土地申请书》,拟证,涉案宅基地归原告所有;4.换房手续;5.(裁定书、起诉书,拟证被告曾经起诉原告宅基地确权纠纷;6.照片。被告不认可前后院邻居证明,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提交了《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及户口本复印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整理:董全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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